(2015)门工商初字第000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上海玉常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海门市中德电子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玉常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海门市中德电子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门工商初字第00068号原告上海玉常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富特北路458号410室。法定代表人朱建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葛洪波,系上海玉常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职员。被告海门市中德电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三和镇培新村15组。法定代表人赵玉。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上海玉常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海门市中德电子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以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庭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玉常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上海玉常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顾洪健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董周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