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荔法执字第4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李新龙、邓谦旺等与梁福成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新龙,邓谦旺,梁福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荔法执字第491号申请执行人李新龙,农民。申请执行人邓谦旺,农民。被执行人梁福成。本院在执行李新龙、邓谦旺申请执行梁福成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梁福成已按协议的内容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荔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荔民初字第147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晏徵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宋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