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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荔法执字第4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李新龙、邓谦旺等与梁福成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新龙,邓谦旺,梁福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荔法执字第491号申请执行人李新龙,农民。申请执行人邓谦旺,农民。被执行人梁福成。本院在执行李新龙、邓谦旺申请执行梁福成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梁福成已按协议的内容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荔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荔民初字第147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晏徵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宋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