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鹿执民字第14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生贵阀门有限公司、浙江精业法兰管件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生贵阀门有限公司,浙江精业法兰管件有限公司,王哲,方建生,方仙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鹿执民字第1432号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法定代表人:陈丹。被执行人:生贵阀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建生。被执行人:浙江精业法兰管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积聚。被执行人:王哲。被执行人:方建生。被执行人:方仙兴。关于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执行人生贵阀门有限公司、浙江精业法兰管件有限公司、王哲、方建生、方仙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温州各大银行无存款余额,在温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系统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生贵阀门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温州民营经济科技产业基地永兴南苑A-09D2土地及坐落于龙湾永兴街道大塘村土地已由我院依法查封(查封有效期至2018年9月6日,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必须在查封有效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导致不利法律后果,要自行承担)。随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执行状况。鉴此,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状况无异议。截止2015年10月9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10000000.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涉及腾空问题,暂无法处置,本案未能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对本案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没有异议,故本案可先予以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鹿执民字第143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郑里案件讨论笔录时间: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地点:本院执行局参加人:杨军、王挺、项杰记录人:郑里杨军:关于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执行人生贵阀门有限公司、浙江精业法兰管件有限公司、王哲、方建生、方仙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温州各大银行无存款余额,在温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系统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生贵阀门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温州民营经济科技产业基地永兴南苑A-09D2土地及坐落于龙湾永兴街道大塘村土地已由我院依法查封(查封有效期至2018年9月6日)。随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执行状况。鉴此,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状况无异议。截止2015年10月9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100000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涉及腾空问题,暂无法处置,本案未能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对本案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没有异议,故本案可先予以终结。据此,本案应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宜,以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恢复执行。你们意见;王挺:我同意上述意见。项杰:我也同意上述意见。讨论一致意见:本院(2015)温鹿执民字第143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