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浑南民二初字第027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刘峰瑞与沈阳首创新资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浑南民二初字第02786号原告刘峰瑞,男,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被告沈阳首创新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高歌路8-1号三楼。法定代表人曹越,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曹艳杰,系辽宁正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峰瑞与被告沈阳首创新资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田琳琳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峰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7元,减半收取78.5元,由原告刘峰瑞负。代理审判员 田琳琳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沈 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