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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莲民初字第11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叶小娟与徐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莲民初字第1132号原告:叶小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臻,浙江万申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芬。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小娟与被告徐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叶小娟于2015年10月9日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叶小娟以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小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叶小娟负担。审 判 员 王菊英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何 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