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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执字第06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李至龙、天津朗力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至龙,天津朗力电气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执字第0624号申请执行人李至龙,男,1965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讷河市。被执行人天津朗力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华苑产业区鑫茂科技园AB座四层B单元B413号。法定代表人冯其凡,职务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李至龙与被执行人天津朗力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滨民初字第4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42条、第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天津朗力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存款548579.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尹立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锡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