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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横民初字第024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李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横民初字第02412号原告张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预收案件受理费525元,实际收取25元,余500元退回原告。审判员  王文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泳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