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横民初字第024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李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横民初字第02412号原告张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预收案件受理费525元,实际收取25元,余500元退回原告。审判员 王文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泳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