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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执字第11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艳、张海龙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艳,张海龙,李广东,李喜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成执字第1162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艳,董事长。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成武县永昌路69号。被执行人张艳,农民。被执行人张海龙,农民。被执行人李广东,农民。被执行人李喜亮,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艳、张海龙、李广东、李喜亮债权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成商初字第76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火文胜审判员  许卫民审判员  王军生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卞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