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执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李江涛、梁增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江涛,梁增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执字第189号申请执行人李江涛,男,198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被执行人梁增虎,男,197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现在河北省沧南监狱服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江涛与被执行人梁增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梁增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3)河刑初字第27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附带民事部分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尚志勇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红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