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涧法执字第8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徐金山与王建国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金山,王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涧法执字第837号申请执行人徐金山。被执行人王建国。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04)涧民二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王建国在银行的存款或收入76804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被执行人王建国自2015年9月9日起以75767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崔占魁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何利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