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汤民三小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周玉祥与陈法印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玉祥,陈法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汤民三小字第15号原告周玉祥,男,1945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汤阴县。委托代理人江斌、乔海俊,汤阴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法印,男,194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汤阴县。原告周玉祥与被告陈法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徐艳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周玉祥的委托代理人江斌、乔海俊,被告陈法印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玉祥诉称,2011年元月30日、2011年9月25日,被告以周转资金为由分两次向原告借款1660元,出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还款400元,下欠126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但被告总以各种理由至今拒不给付。为维护我合法权益,特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1260元,并从起诉之日起至还款完毕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原告利息。被告陈法印辩称,我认可原告所述,对于借款时间、数额我均予以认可,现下欠原告计款1260元,但因资金紧张我现在无力偿还。经审理查明,2011年元月30日、2011年9月25日,被告陈法印向原告周玉祥分别出具借据各一张,载明:欠到周玉祥工资款现金壹仟元整(1000元),陈法印,2011年元月30号。欠到周玉祥工资款陆佰陆拾元(660元),陈法印,2011年9月25。期间,原告曾给付被告借款400元,现被告下欠原告借款合计1260元,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及利息,被告对此均予以认可。原告多次向被告陈法印催要上述借款,至今未得给付。庭审中,原告当庭放弃要求被告给付其利息的诉讼请求。上述事实有原告、被告陈述、原告提供的借据证实,经双方当事人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应当返还借款。被告陈法印于2011年1月30日、2011年9月25日分别在原告处借款合计金额1660元,期间,原告曾给付被告借款400元,现被告下欠原告借款1260元的事实,被告对此予以认可,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当庭放弃要求被告给付其利息的诉讼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法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周玉祥借款人民币1260元;二、驳回原告周玉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陈法印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徐 艳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仝月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