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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沥民一初字第3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黎永锋与梁敏健、陈荣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永锋,梁敏健,陈荣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南法沥民一初字第380号原告:黎永锋,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4337。委托代理人:张保光,广东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XX,广东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敏健,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公民身份号码:×××1513。被告:陈荣根,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公民身份号码:×××3037。原告黎永锋与被告梁敏健、陈荣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9月9日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XX到庭参加了诉讼,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均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4月14日,被告梁敏健因急需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现金250000元,借款期限为18个月,从2012年4月14日起至2013年10月14日止,利息按月息百分之二计算。对此,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作了明确约定,并由被告陈荣根作为担保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签订《借款合同》同时,原告立即当场将250000元现金交给被告。但直至借款到期,被告梁敏健本息分文未付,原告便要求担保人被告陈荣根还款,但被告陈荣根也未还款。因合同的签订地和履行地都在佛山市南海区,因此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两被告拒不偿还借款本息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梁敏健返还原告250000元借款本金及利息185000元(以250000元为本金,按月息2%计算,从2012年4月1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15年5月13日止);2.被告陈荣根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两被告没有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诉讼中,原告围绕其主张,举证如下:1.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1份,用以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2012年4月14日《借款合同》原件1份,用以证明被告梁敏健向原告借款现金250000元,被告陈荣根作为担保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对原告举证进行辨证、质证的权利。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主要证据为原件,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本院均予以采信。根据上述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原告诉称之事实。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梁敏健的民间借贷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被告梁敏健欠原告借款本金25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梁敏健负有还款义务且对原告主张的债权未提出抗辩,亦未提供相反证据,故原告请求被告梁敏健归还上述借款本金,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诉请被告梁敏健支付以250000元为本金,从2012年4月1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月息2%计算的利息,因上述利息计算标准超出了国家对民间借贷利率规定的上限,故被告梁敏健应向原告支付以250000元为本金,从2012年4月1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对原告主张的利息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陈荣根为被告梁敏健的债务作连带保证担保,故被告陈荣根对本案借款本息负有连带清偿责任。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梁敏健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黎永锋归还借款250000元;二、被告梁敏健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黎永锋支付以250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的从2012年4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三、被告陈荣根对被告梁敏健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黎永锋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结案,受理费7825元(原告已预交),由两被告按上述判决主文确定之责任方式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肖英青代理审判员  黄春菲人民陪审员  刘翠贞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谭韵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