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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一初字第21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王某与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平民一初字第2196号原告王某,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王中欣,农村居民。被告于某,农村居民。原告王某与被告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中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于某经本院公告传唤,逾期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于××××年登记结婚,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没有感情基础。结婚后发现被告好逸恶劳,赌博成性,经常外出闲游,多日不归。原告为加深感情,为被告购买金项链及衣物等,但仍不能改变被告的本质。婚后不到两年,被告便携带家中现金出走。现夫妻感情已破裂,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许原、被告离婚,家中所有财产归原告所有。被告于某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告系视力××人,双方婚姻基础薄弱,婚后夫妻感情不融洽。被告于2004年5月份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原告于2015年6月11日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证一份,户口登记卡一份,平度市大泽山镇所里头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及当事人陈述记录在案佐证,并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因夫妻感情不和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已达11年之久,原、被告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应当认定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于原告提出的离婚请求,依法应予准许。原告提出所有财产归其所有的主张,因被告未到庭,财产情况无法进行质证和落实,因此本案不���作出处理。原告可于离婚事宜处理结束后,另行主张权利。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逾期未到庭应诉,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本院依法缺席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王某与被告于某离婚。二、驳回原告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尚丰文代理审判员  李培亮人民陪审员  刘新瑞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林天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