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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源法执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肇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齐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肇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齐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源法执字第241号申请执行人肇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肇源县肇源镇广场社区。法定代表人姚景双,理事长。被执行人齐莉,身份号码:2306221973********,女,197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工人,现住肇源县防疫站家属楼*单元***室内。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立案执行肇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齐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源商担特字第9号法院生效裁定书,被执行人齐莉应支付申请人肇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案款95621元,现因申请执行人已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源法执字第24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宏志审 判 员  李中甫代理审判员  杨崇彪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魏艳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