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初字第127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姜×与陈×扶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陈×
案由
扶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12776号原告姜×,女,1959年6月15日出生。法定代理人李×,男,1983年11月3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凌燕,河北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男,1950年1月1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国新,男,1970年6月2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姜×与被告陈×扶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姜×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姜×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百二十三元,由原告姜×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赵 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