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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33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颜振仲与姚进仕、姚永进、杨碧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振仲,姚进仕,姚永进,杨碧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3344号原告颜振仲,男,1974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被告姚进仕,男,1963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被告姚永进,男,1972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被告杨碧峰,男,1971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颜振仲与被告姚进仕、姚永进、杨碧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颜振仲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收到原告颜振仲的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可以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颜振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颜振仲负担。代理审判员  詹国荣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周晓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