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莲商初字第20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施晓晓与李先军、吕慧玲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晓晓,李先军,吕慧玲,吴海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莲商初字第2041号原告:施晓晓。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翁建平,浙江翰志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先军。被告:吕慧玲。被告:吴海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施晓晓与被告李先军、吕慧玲、吴海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施晓晓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晓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人民币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原告施晓晓负担。审 判 长 王 毅人民陪审员 吕红英人民陪审员 吴伟珍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书 记员 谢建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