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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莲商初字第20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施晓晓与李先军、吕慧玲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晓晓,李先军,吕慧玲,吴海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莲商初字第2041号原告:施晓晓。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翁建平,浙江翰志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先军。被告:吕慧玲。被告:吴海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施晓晓与被告李先军、吕慧玲、吴海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施晓晓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晓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人民币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原告施晓晓负担。审 判 长  王 毅人民陪审员  吕红英人民陪审员  吴伟珍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书 记员  谢建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