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婺民初字第25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杭州龙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与叶兰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龙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叶兰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民初字第2563号原告:杭州龙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卫星。被告:叶兰香,成年,出生年月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龙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与被告叶兰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杭州龙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姗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吴冰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