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执字第161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苗三英申请执行王韬、边春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苗三英,王韬,边春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1614-2号申请执行人苗三英,女,1978年5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王韬,男,1974年9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边春燕,女,1975年1月3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苗三英申请执行王韬、边春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3)东民初字第713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王韬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王韬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的存款。二、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苏治国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赵 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