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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博民执字第3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6)博民执字第336号山东电泵股份有限公司诉潍坊水利开发公司(潍坊市打井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25日作出的(2005)博民初字第19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06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53697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潍坊水利开发公司(潍坊市打井队)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山东电泵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潍坊水利开发公司(潍坊市打井队)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2006)博民执字第336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山东电泵股份有限公司如发现潍坊水利开发公司(潍坊市打井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高运成代理审判员  王 萌代理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