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龙执字第0072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李林青与马淑芳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林青,马淑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龙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龙执字第00720-2号申请执行人:李林青,男,1963年4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广饶县李鹊镇东水村132号。被执行人:马淑芳,女,1957年7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口市兰高镇兰高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龙口市人民法院(2006)龙兰民初字第618号民事调解书,于2007年5月21日向被执行人马淑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5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马淑芳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马淑芳在恒丰银行存款人民币26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世梅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绍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