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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民一初字第22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代某某诉谢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某某,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富民一初字第2210号原告代某某,女,1988年05月01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被告谢某某,男,1986年06月0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富顺县。原告代某某诉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代某某于2015年10月0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代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代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大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周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