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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栖商初字第3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栖霞市宇佳运输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栖霞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栖霞市宇佳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栖霞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栖商初字第375号原告栖霞市宇佳运输有限公司,住所栖霞市臧家庄镇东部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68945882-X。法定代表人王忠茂,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栖霞支公司,地址栖霞市霞光路295号。组织机构代码:96643189-6。负责人李少华,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栖霞市宇佳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栖霞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栖霞市宇佳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21.8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孙玉玲人民陪审员  李国美人民陪审员  范会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潘泽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