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礼民初字第004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胡艳玲与杨天清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礼民初字第00479号原告胡某某,女。被告杨某某,男。原告胡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原告未依法提供被告的身份证信息,也未提交结婚证。本院认为原告起诉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胡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胡某某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南 琥人民陪审员  何桂珍人民陪审员  王 宁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