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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昭化民初字第7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宋云林诉樊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市利州区支公司、翟枝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昭化民初字第796号原告宋云林,男,生于1946年5月,汉族,广元市人,住广元市昭化区。法定代理人宋关柏(原告宋云林之子),男,生于1974年2月,汉族,广元市人,住广元市昭化区。委托代理人毕双骏,四川神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林,四川神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樊平,男,生于1984年9月,汉族,广元市人,住广元市利州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市利州区支公司,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负责人赵永康,该公司经理。被告翟枝培,男,生于1962年6月,汉族,广元市人,住广元市昭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云林诉被告樊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市利州区支公司、翟枝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法定代理人宋关柏以原告宋云林于2015年9月5日因伤势过重死亡,法定继承人将另行起诉为由,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云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33元,本院决定予以免收。审判员 杨 韬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朱梅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