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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中民监字第001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申请人胡晓琴与被申请人湖南星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跳马支行、原审被告张文奇、龚正宇、杜治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中民监字第00141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胡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长沙市XX区XX街XX村附**栋XX门**号,现住长沙市XX区XX路**号**栋**号。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湖南星XXXX有限公司XX支行,住所地长沙县XX镇XX村XX。负责人钟某,行长。委托代理人罗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XX镇XX社区XX安置房**号**号,系XX支行信贷客户经理。原审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县XX镇XX村**组**号。原审被告龚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XX镇XX村**组**号。原审被告杜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县XX镇XX村XX村���组**号。再审申请人胡某某因与被申请人湖南XX**有限公司XX支行、原审被告张某某、龚某某、杜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不服长沙县人民法院(2013)长县民初字第12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因胡某某与湖南XX**有限公司XX支行达成调解协议,再审申请人胡某某于XXXX年XX月XX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胡某某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再审申请人胡某某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游浩然审 判 员  王江晖代理审判员  徐琳琳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杨文彬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终结审查:(一)申请再审人死亡或者终止,无权利义务承受人或者权利义务承受人声明放弃再审申请的;(二)在给付之诉中,负有给付义务的被申请人死亡或者终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三)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但当事人在执行和解协议中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的除外;(四)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可以另案解决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