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港执字第53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包孝坤与甘炳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孝坤,甘炳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港执字第530-1号申请执行人包孝坤,证件号码45052119700602xxxx。被执行人甘炳茂。证件号码45060319751008xxxx。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支公司,地址防城港市防城区振兴路8号。法定代表人刘剑锋。包孝坤与甘炳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2日作出的(2014)港民初字第547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包孝坤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9日���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支公司自动履行其全部债务350893.89元。查明被执行人甘炳茂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葛译超审 判 员 张松昌代理审判员 黄元艺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苏 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