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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垦法执字第006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雷耀晖与欧莲清、雷殷所有权确认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家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家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耀晖,欧莲清,雷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垦法执字第00614号申请执行人雷耀晖,男,1964年11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欧莲清(申请人之母),女,1934年4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雷殷(申请人之父),男,1930年1月17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雷耀晖与被执行人欧莲清、被执行人雷殷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五垦法民一初字第00798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欧莲清、雷殷协助申请执行人雷耀晖将位于五家渠市四区安居花园小区3号楼2单元601室面积82.12平方米的房屋一套变更为申请执行人雷耀晖所有,但被执行人欧莲清、雷殷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位于五家渠市四区安居花园小区3号楼2单元601室面积82.12平方米的房屋一套变更为申请执行人雷耀晖所有。二、申请执行人雷耀晖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党天江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芳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