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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呼执字第9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邵泽民申请李向东买卖合同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泽民,李向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呼执字第920号申请执行人邵泽民,男,196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哈尔滨市呼兰区。被执行人李向东,男,1963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哈尔滨市呼兰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2015)呼康民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邵泽民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向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李向东至今未予履行给付义务。在执行中,经本院调查房产部门,被执行人在房产部门没有房屋产权登记信息;另外,通过全国法院银行网络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李向东均没有银行存款,被执行人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雨波审判员  张松柏审判员  陈英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春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