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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周民申字第2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王永与王进中排除妨碍纠纷申诉复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周民申字第23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永,男,汉族,1962年11月1日出生,住太康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进中,男,汉族,1970年12月23日出生,住太康县。再审申请人王永与被申请人王进中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不服太康县人民法院(2014)太民初字第2008号民事判决和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周民终字第11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王永申诉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证据采纳错误,二审程序违法,请求依法再审。经调卷复查,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判决并无不当。申请人亦未提出充分的证据支持其再审申请,申请人再审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永的再审申请。(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周海峰审判员  李 静审判员  王迎迎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燕振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