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民终42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黄国琪、张正东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国琪,张正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民终42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国琪,男,1972年6月29日,住安徽省肥东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正东,男,1982年8月1日,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宝,安徽天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黄国琪因与被上诉人张正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2016年4月14日作出的(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48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黄国琪在二审中提供了新的证据,有可能影响一审判决的事实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4849号民事判决;本案发回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陈 思审判员 朱治能审判员 万庆农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马玢馨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