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民初字第009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王某与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三民初字第00959号原告王某。被告段某。原告王某诉被告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维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其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12年5月4日依法登记结婚。2013年1月15日生育一女孩,取名段美珮。婚初原、被告夫妻关系一般,原、被告均在外打工,双方缺乏沟通,孩子在其娘家居住,且未给孩子生活费。故诉讼来院,请求离婚;婚生女段美珮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1000元至孩子18周岁止;被告每月可探望孩子一次;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赔偿金30000元;归还原告嫁妆及孩子的出生证及儿童接种疫苗本。被告辩称,其夫妻感情一直尚好,双方共同生活也建立了夫妻感情,且生育一女,自己在外打工对原告及其女关心较少,以后予以改正,夫妻关系尚能维持,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告诉讼离婚其不同意离婚。本案争议焦点:1、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破裂;2、婚生子如何抚养。原告当庭出示下了证据: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于2012年5月4日依法登记结婚。被告对该证据无异议。本院认为该证据来源合法,真实有效,依法予以认定。被告当庭均未出示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5月4日依法登记结婚。婚初原、被告夫妻关系尚可,2011年11月29日生育一女孩,取名段美珮。被告因生计常年在外打工,原告在家照看孩子,被告在此期间未能看望原告及孩子,故原告认为双方缺乏沟通,无共同语言,遂于2015年8月4日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讼来院,请求离婚。本院认为,良好的夫妻感情是维系婚姻关系的基础。夫妻双方在婚姻家庭生活中应互敬互爱、互相理解和扶持,才能巩固和促进婚姻稳固和家庭和谐。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八年有余,已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且生育一子。现被告已经认识到自己的缺点,并表示将积极改正。故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应互谅互让,相互照顾,共同抚养子女。原、被告之间虽因孩子生活费发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之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维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焦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