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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安陆民执字第0020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蔡安平与高德红运输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安平,高德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安陆民执字第00207-1号申请执行人蔡安平。被执行人高德红。本院2015年5月2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蔡安平与被执行人高德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高德红于2015年10月9日履行了安陆市人民法院(2014)鄂安陆民初字第0124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偿还31390元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2014)鄂安陆民初字第0124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蔡安平与被执行人高德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咏梅审判员  丁 杰审判员  宋 刚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丁启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