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民初字第8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原告高楠与被告薛寅、王海春为股权转让合同履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楠,薛寅,王海春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镇民初字第890号原告:高楠,男。委托代理人:尹振红,河南豫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受权。被告:薛寅,男。被告:王海春,男。原告高楠与被告薛寅、王海春为股权转让合同履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楠的委托代理人尹振红到庭参加了诉讼;因被告薛寅、王海春下落不明,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发出公告,限被告于60日内到庭应诉,逾期二被告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12月5日,原、被告双方经过协商,自愿达成并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二被告同意把河南康旺实业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给原告,原告支付二被告1万元现金。协议签订后,原告依据协议履行了缴款义务,二被告却不履行协议内容,不配合原告到工商局进行股权变更登记。现请求二被告履行股权转让协议,并负担案件的诉讼费用。庭审中原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有:1、原、被告身份证,用于证实原、被告的身份情况;2、股权转让协议一份,用于证实二被告均同意以1万元将河南康旺实业有限公司的100%股权转让给原告;3收款收据一份,用于证实原告已将收购股权的1万元支付给河南康旺实业有限公司;4、河南康旺实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用于证实河南康旺实业有限公司属合法经营;5、河南康旺实业有限公司企业信用公示信息表及其公司章程各一份,用于证实该企业的发起人及原始股东仅有被告二人,其中被告薛寅出资97%,被告王海春出资3%。二被告未答辩,亦未向法庭提交证据。法庭依法调取的证据有:1、私营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查询单显示河南康旺实业有限公司在镇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经营期限自2013年11月21日至2023年11月20日止,核准日期为2015年1月19日及被告薛寅为河南康旺实业有限公司代表人,注册资本3000万元,实收资本为500万元,被告薛寅、王海春为河南康旺实业有限公司仅有的两位股东;2、河南省镇平县公安局贾宋派出所证明、镇平县晁陂镇王楼村民委员会证明,用以证实被告薛寅、王海春均长期外出,下落不明等情况。对以上原告提交及法庭依法调取的证据,因没有相反证据予以反驳,本院予以采信。经庭审调查,依据法庭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的合理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4年12月5日,原、被告双方经过协商,自愿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双方约定,二被告将河南康旺实业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给原告,原告支付二被告现金1万元。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将1万元现金支付给了二被告,二被告却不配合原告到工商局进行股权变更登记。另查明,河南康旺实业有限公司在镇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经营期限自2013年11月21日至2023年11月20日止;2015年1月19日,河南康旺实业有限公司依法办理了重新核准登记,其代表人为被告薛寅,公司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实收资本为500万元,公司之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被告薛寅、王海春为该公司仅有的两位股东,其中被告薛寅占97%股权,被告王海春占3%股权。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本案中,河南康旺实业有限公司的实际股东仅有被告薛寅及王海春,二股东均同意向原告转让股权,双方所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为有效协议,双方应当严格依照协议履行各自的义务,现原告已将股权转让金支付给了二被告,二被告依法应当向原告履行股权转让义务,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薛寅、王海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将二被告所有的、登记于河南康旺实业有限公司全部股权,转登记给原告高楠。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姜 云审 判 员 江 斌人民陪审员 张国耀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陈立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