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二中民三(民)撤字第4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上海龙妮工贸有限公司与房小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二中民三(民)撤字第444号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上海龙妮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周维龙,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乐永盛。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房小红,女,1970年4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仲裁申请人房小红与仲裁被申请人上海龙妮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妮公司”)因经济补偿等事宜争议仲裁一案,上海市普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普陀仲裁委”)作出普劳人仲(2015)办字第1452号裁决。龙妮公司不服该裁决,向本院提出撤销该仲裁裁决的申请。申请人龙妮公司称,龙妮公司于2015年1月14日将房小红工作的柜台撤柜,撤柜前就口头通知房小红,撤柜后劳动合同就终止了,没有安排房小红至其他地点上班,也没有要求其回家去等待通知,工资发放至2015年1月底,故龙妮公司无需支付房小红代通金及2015年2、3月工资。至于2014年未休年休假,龙妮公司已在2015年1月已经安排,故无需再支付房小红未休年休假工资。现请求法院依法撤销普陀仲裁委作出的上述裁决。被申请人房小红辩称,龙妮公司撤柜后并未通知其劳动关系终止,在2015年2月还安排其到其他柜台工作培训,2015年3月要求其在家等上岗通知,直至2015年3月31日收到龙妮公司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理由为客观情况发生变化。龙妮公司也未安排其休2014年未休年休,故龙妮公司理应支付其代通金、2015年2、3月的工资及2014年未休年休假工资。综上,普陀仲裁委作出的裁决适用法律正确,要求驳回龙妮公司的申请,维持上述仲裁裁决。本案审理中,龙妮公司提供黄文梅、朱坚的劳动合同及养老社保缴费情况表、房小红2015年2月12日至24日在汇金百货的考勤记录,旨在证明黄文梅、朱坚与房小红在2015年1月底已经在其他公司上班。房小红表示自己去汇金百货公司顶班是因为龙妮公司要求的。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仲裁裁决存在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可以申请撤销裁决。龙妮公司主张与房小红的劳动合同自2015年1月14日在房小红工作的柜台撤柜后即终止,并已经口头通知了房小红,故无需支付2015年2、3月的工资及解除劳动合同代通金,但就此节主张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院难以采信。普陀仲裁委员会查明龙妮公司直至2015年3月3日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且解除理由为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普陀仲裁委据此裁决龙妮公司支付房小红2015年2、3月工资及代通金,并无不当。龙妮公司未能就安排房小红在2015年1月休假的主张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亦难以采信。此外,龙妮公司并无证据证明仲裁裁决还存在其他可予撤销的法定情形,故本院对龙妮公司的撤销申请不予支持。综上,仲裁裁决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裁决正确,本院予以确认。龙妮公司要求撤销涉案裁决无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上海龙妮工贸有限公司要求撤销上海市普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普劳人仲(2015)办字第1452号裁决的申请。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由申请人上海龙妮工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翁 俊审判员 易苏苏审判员 谢亚琳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于辰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