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永民申字第0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李江旭与胡永、卢美瑶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永民申字第00000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胡永。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卢美瑶。委托代理人:吕晓俊。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李江旭。再审申请人胡永、卢美瑶因与被申请人李江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金永芝商初字第88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胡永、卢美瑶申请再审称:根据调取银行记录显示,从2013年4月3日至2014年6月6日,申请再审人已经累计归还被申请人296.8万元,且借款时,被申请人并未要求申请人支付利息。故300万元借款本金几乎已还清,也并不存在利息的约定,因此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故申请再审。李江旭答辩称:从2013年4月3日至2014年6月6日,申请人累计归还296.8万元是事实;但双方之间有两笔借贷关系发生:一笔是2013年4月2日300万,另一笔是2013年4月28日130万,申请人所认为归还的296.8万元系支付300万元借款的利息和归还130万的本金及利息。被申请人李江旭向本院提供了向申请人分别交付两笔借款的银行转账凭证。本院认为:根据被申请人李江旭陈述的事实和其提供的银行转账凭证,以及原审中卢美瑶的电话录音资料,足以说明2013年4月份胡永、卢美瑶和李江旭除了本案诉争的300万元借款,确有另一笔130万借款。且李江旭对再审申请人提交的银行转账明细中载明的还款数额并无异议,而该还款情况亦能与原审中卢美瑶在与李江旭通话时所陈述“借款后支付利息及归还本金”事实基本相一致。综上,再审申请人主张本案借款几乎已还清,依据不足,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项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胡永、卢美瑶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卢志峰审判员 王可玖审判员 章晓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卢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