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陵执字第5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德民、杨立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陵执字第533号申请执行人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李德民,男,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被执行人杨立香,女,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被执行人刘振华,男,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被执行人华玉静,女,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被执行人李上文,男,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被执行人李青瑛,女,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李德民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陵商初字第389号民事调解书的内容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康照海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高 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