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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执字第007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卢立印与毛勤言、陆月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立印,毛勤言,陆月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熟执字第00701号申请执行人卢立印。委托代理人高利春,江苏法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毛勤言。被执行人陆月英。申请执行人卢立印与被执行人毛勤言、陆月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本院作出的(2012)熟民初字第0169号民事调解书:一、被执行人毛勤言、陆月英、常熟法拉利制衣有限公司归还申请执行人卢立印货款及借款本金人民币3800000元、利息人民币150000元,合计人民币3950000元。扣除已付的50000元,剩余3900000元由原被执行人协商一致用冰飞牌羽绒服抵债,其中长款羽绒服以160元每件折抵,短款羽绒服以130元每件折抵。给付时间和和方法:于2012年6月21日之前直接给付申请执行人卢立印。二、申请执行人卢立印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交付完毕后别无纠葛。三、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3894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28894元,由被执行人毛勤言、陆月英、常熟法拉利制衣有限公司负担,由被执行人用冰飞牌羽绒服折抵,于2012年6月21日之前直接给付申请执行人卢立印。申请执行人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法院不再退还。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17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3928894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另案执行中拍卖了被执行人毛勤言、陆月英名下位于常熟市尚湖山庄9幢101室房屋,拍卖得款计人民币446万元(扣除优先受偿、评估费、公证费和执行费及已发还工资)剩余587741元进行分配;未履行金额合计人民币57974720.91元,分配比例为1.013%,本案分配受偿17817元,余款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分配方案、执行笔录为证。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表述的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熟民初字第0169号民事调解书未履行部分3911077元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钱俊华审判员  王 宇审判员  王 芳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万雨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