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溧执字第12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贡和坤与被执行人陈东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溧执字第1251号申请执行人贡和坤,男,1952年10月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陈东海,男,1971年4月14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贡和坤与被执行人陈东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溧民初字第8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按照判决,被执行人应偿付申请人借款及诉讼费17200元,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目前负债较多,无银行存款、车辆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表示认可。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未能提供其他能够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溧民初字第34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人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本案的强制执行。执行员 卞卫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田飞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