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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濮中法民申字第000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8-01-24

案件名称

谢保信、马世乾不当得利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谢保信,马世乾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濮中法民申字第0005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谢保信,男,195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濮阳市石化一厂生活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马世乾,男,196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濮阳市。再审申请人谢保信因与被申请人马世乾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2014)濮中法民开终字第003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谢保信申请再审称:申请人主张2012年3月6日打的欠条注明已付34000元中的4000元已经结算给被申请人,另外申请人的合伙人已经付给被申请人货款15000元,还有供货实际单据总额67286.3元与打的欠条总额75792元的差价8505.7元,原审未予认定,被申请人没有合法理由占有申请人多支付的货款,要求被申请人返还。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申请人主张的4000元货款以现金形式已经交付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不予认可,申请人又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关于申请人主张其合伙人已经支付给被申请人15000元应当计算在内,因申请人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又因双方并未最终结算,故对此项申诉理由不予支持;关于申请人主张的供货单据与所打欠条的差价8507.7元,申请人出具了75790元的欠据,且申请人未能提供其他有效证据证明该主张,故仍以欠据所载金额为准。综上,谢保信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谢保信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郭英涛代理审判员  刘晓静代理审判员  杨雷振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