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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发执字第0005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江苏东立超细粉体有限公司与江阴市润澄塑料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东立超细粉体有限公司,江阴市润澄塑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发执字第00059-1号申请执行人江苏东立超细粉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经济开发区纬三路。法定代表人林含弘,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仲小平(特别授权),江苏众连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江阴市润澄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临港新城利港滨江西路802号。法定代表人王健,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江苏东立超细粉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阴市润澄塑料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9日作出的(2015)大发商初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大发商初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 强审 判 员  刘 锋代理审判员  吴守祥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夏晓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