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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执字第010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闫东正与王增琦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01076号申请执行人闫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XX东路**号。被执行人王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XX路。闫XX与王XX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新民初字第007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闫XX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XX支付工程款65000元、违约金10000元及诉讼费1475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被执行人王XX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闫XX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王XX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闫XX依法向本院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新执字第01076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康建平审判员  肖宏远审判员  朱 评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