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初字第9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覃善金与覃英、覃妮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化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918号原告覃善金。被告覃英。被告覃妮华。原告覃善金与被告覃英、覃妮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覃善金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没有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必须依法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梁寿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陆玉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