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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初字第9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覃善金与覃英、覃妮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化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918号原告覃善金。被告覃英。被告覃妮华。原告覃善金与被告覃英、覃妮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覃善金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没有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必须依法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梁寿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陆玉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