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倴民初字第14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倴民初字第1472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朱炳华,河北春风律师事务所。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王某(曾用名王小勇)。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10月9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0元,依法减半收取24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王 汝 利代理审判员 邢宝华代理审判员王兴盛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贾 赛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