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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倴民初字第14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倴民初字第1472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朱炳华,河北春风律师事务所。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王某(曾用名王小勇)。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10月9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0元,依法减半收取24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王    汝    利代理审判员 邢宝华代理审判员王兴盛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贾    赛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