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第008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封金荣信用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封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00872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西新街88号。负责人程XX,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封XX,住新疆XX市。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封XX信用卡纠纷一案,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新民二初字第010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封XX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封XX立即偿还信用卡透支本息29638.66元(利息、费用暂计算至2015年1月)及至付清该欠款之日所产生的利息、支付案件受理费196元。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新执字第00872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法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建文审判员 田东升审判员 彭 莉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 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