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西商初字第25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杭州国都贸易有限公司与杭州尊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国都贸易有限公司,杭州尊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西商初字第2594号原告:杭州国都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明松。委托代理人:沈文文。委托代理人:刘琼。被告:杭州尊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仙桃。委托代理人:余飞燕。原告杭州国都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尊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吴正伟独任审判,并于2015年9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沈文文、刘琼,被告的委托代理人余飞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称:2014年4月15日,原、被告签订编号为HZWL201404-5的《买卖合同》,被告向原告采购“卓远”品牌瓷砖用于杭州临平迎宾路美莱国际项目。合同约定了各型号瓷砖合计224952.80元,并约定实际供货数量以原告送货清单为准进行结算,被告须在2014年5月30日前付清货款,若逾期支付超过1个月,违约金按照合同金额的5%计算。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发货总计212962.43元,但被告仅支付了100000元。2014年9月3日,双方对账确认了原告供货的数量及被告已支付的货款,剩余货款112962.43元未支付。虽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仍拒绝付款。故诉请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货款112962.43元;2、被告支付逾期违约金11247.64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答辩称:双方签订买卖合同事实无异议,欠付原告货款112962.43元也无异议。因被告承包的美莱国际项目未付工程款,导致被告暂无能力支付原告货款。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材料:1、《买卖合同》,证明原、被告就购买瓷砖达成合意的事实;2、销货单,证明原告向被告发货,被告应支付货款212962.4元;3、对账单;4、进账单;证据3、4共同证明截止2014年9月3日被告支付货款100000元,尚欠货款112962.4元;5、律师函,证明原告向被告催收货款的事实。被告未提供证据材料。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三性均无异议。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均系原件,且被告均无异议,本院均予以认定。本院根据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及本院确认的有效证据,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4月15日,原告(乙方,出卖方)与被告(甲方、买受人)签订编号为HZWL201404-5的《买卖合同》一份,约定甲方向乙方购买“卓远”牌瓷砖一批:型号TPP08008,82.3元/平方米,1659平方米;型号TPP08018,82.3元/平方米,680平方米;型号TPP08016,82.3元/平方米,207平方米;型号T010808,114.2元/平方米,135平方米,总计224952.8元;实际供货数量以乙方送货清单为准;甲方提前15天通知乙方供货;乙方送货至甲方杭州临平迎宾路美莱国际项目现场;甲方指定谢少军为收货人;甲方于2014年5月30日前付清乙方货款,在此期限之后的补货货款按现结方式结算;任意一方有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迟延履行本合同义务的,须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1个月,违约金按合同金额的5%计算。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提供了总计212962.43元的地砖,但被告仅依约支付了货款100000元,剩余货款112962.43元未支付。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依约向被告提供了总价为212962.43元的货物,但被告仅支付了100000元,剩余货款112962.43元未按约支付,构成违约,故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所欠货款。因被告逾期付款超过一个月,原告有权按照合同约定主张违约金,因合同金额为212962.43元,故被告应支付原告违约金为10648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杭州尊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杭州国都贸易有限公司货款112962.43元。二、杭州尊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杭州国都贸易有限公司违约金10648元。三、驳回杭州国都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9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410元,合计2802元,由杭州国都贸易有限公司负担14元,杭州尊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788元,其中杭州尊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款汇工商银行杭州湖滨支行,帐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吴正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书 记员 陆燕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