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港商初字第7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唐海荣与高娟、任涛等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海荣,高娟,任涛,连云港润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商初字第736号原告唐海荣。委托代理人张成柱,江苏云台山律师事务律师。被告高娟。被告任涛。被告连云港润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朝阳镇向阳大街213号。原告唐海荣诉被告高娟、任涛、连云港润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后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海荣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95元,由原告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徐威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