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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商初字第7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唐海荣与高娟、任涛等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海荣,高娟,任涛,连云港润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商初字第736号原告唐海荣。委托代理人张成柱,江苏云台山律师事务律师。被告高娟。被告任涛。被告连云港润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朝阳镇向阳大街213号。原告唐海荣诉被告高娟、任涛、连云港润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后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海荣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95元,由原告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徐威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