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巩民初字第46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刘小茹诉被告曹现武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巩民初字第4600号原告刘小茹,女,汉族,出生于1967年8月6日,住巩义市。被告曹现武,男,汉族,出生于1967年9月28日,住巩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小茹诉被告曹现武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小茹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小茹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小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刘小茹负担。审判员 王文渊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文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