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巩民初字第46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刘小茹诉被告曹现武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巩民初字第4600号原告刘小茹,女,汉族,出生于1967年8月6日,住巩义市。被告曹现武,男,汉族,出生于1967年9月28日,住巩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小茹诉被告曹现武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小茹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小茹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小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刘小茹负担。审判员  王文渊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文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