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富民初字第18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高亚萍、杭州市富阳区鹿山街道谢家溪村村民委员会与杭州市富阳区鹿山街道谢家溪村村民委员会、杭州市富阳区鹿山街道谢家溪村经济合作社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亚萍,杭州市富阳区鹿山街道谢家溪村村民委员会,杭州市富阳区鹿山街道谢家溪村经济合作社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富民初字第1848号原告:高亚萍。被告:杭州市富阳区鹿山街道谢家溪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如兴。被告:杭州市富阳区鹿山街道谢家溪村经济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张申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亚萍诉被告杭州市富阳区鹿山街道谢家溪村村民委员会、杭州市富阳区鹿山街道谢家溪村经济合作社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高亚萍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亚萍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亚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亚萍承担。代理审判员 任艳晓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徐 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