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执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徐世昌诉庄伊波、李建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世昌,庄伊波,李建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108号申请执行人徐世昌.被执行人庄伊波。被执行人李建红。本院在执行徐世昌与庄伊波、李建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庄伊波、李建红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龙执字第10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解 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立国 搜索“”